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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杂谈

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所长欺诈百姓草菅人命

时间:2021-1-28 11:05:40  作者:  来源:  浏览:19637  评论:0
内容摘要:官商勾结滥用职权签订霸王协议,35万买断“畲族”一条人命举报人:蓝向暖,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磻溪村东家山3号;身份证号码:352224196506275935;电话:13850376557。系受害人丈夫。受害人:吴塘妹,女,1966年9月6日出...

官商勾结滥用职权签订霸王协议,35万买断“畲族”一条人命

举报人:蓝向暖,男,1965627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磻溪村东家山3号;身份证号码:352224196506275935;电话:13850376557。系受害人丈夫。


受害人:吴塘妹,女,19669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磻溪村东家山3号;身份证号码:352224196609065949

 

举报事项:福建省福鼎市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与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官商勾结,欺诈百姓,草菅人命,签订霸王协议,35万买断一条人命。

 

事实和理由:20201051830分许,吴塘妹在福鼎市磻溪镇磻溪村古坪头沁龙茶厂后铁皮房屋的卫生间内洗澡时触电身亡。吴塘妹洗澡时使用的热水器是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是由福鼎市磻溪花样多百货店销售安装。造成吴塘妹触电死亡的原因是使用的热水器有漏保损坏和加热故障以及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

 

事故发生后,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联合主持调解,在没有追究事故详细原因的情况下,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受害人家属作为乙方,花样多百货店经营者作为丙方,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编号宁鼎磻调[202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

 

该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约定: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慰问金,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丙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一次性慰问金5万元。

2、三方共同确认(1)涉事热水器有漏保损坏和加热故障;(2)涉事热水器由丙方销售安装,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丙方并非甲方授权或合作单位;(3)涉事房屋无漏保及地线,无法起到漏洞安全防护作用。为快速解决争议,不再追究事故详细原因。甲方和丙方于协议生效后20天向乙方支付约定款项到指定帐户。

3、本协议约定的解决方式为终结性的,乙方保证不再因本事故及损失以任何理由向丙方、甲方(及甲方产品)以及甲方的分支机构、经销商、安装商、维修网点、事故现场等处所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提出以丙方、甲方为被告的任何仲裁、诉讼、投诉、申诉等,并承诺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文件,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事故有关的照片、物品等)向任何第三方(含所有形式媒体)披露。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磻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持一份,自乙方及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乙方不得毁约。 甲、乙、丙三方在协议上签字按指印,磻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协议上加盖公章,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在协议上签字按指印。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 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 20年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协议中的甲方、丙方应赔偿乙方90余万元。而该协议却赔偿了35万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4条,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人伤亡的案件,却被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策划的霸王协议以35万元“和谐”了。

 

据了解,该事故发生后,广东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把涉事的该批次热水器已全部召回。现提出几个问题:

 

1:既然已经确认涉事热水器有漏保损坏和加热故障及安装不符合安全规范,那么为什么不追究事故详细原因而急于调解结案?

 

2:赔偿35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是那条法律规定的?什么是终局性解决方式?

 

3:乙方为什么不能依法提出索赔要求?谁规定的?什么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难道乙方维护权利就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吗?

 

4:乙方为什么不能将丙方、甲方作为被告提出仲裁、诉讼、投诉、申诉等?为什么乙方要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有法律规定吗?

 

5:该协议以及有关的一切信息为什么不能向任何第三方(含所有形式媒体)披露?为什么不敢见阳光?

 

6:派出所所长不积极调查事故真相,却急于调解结案并签订霸王协议,是否构成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7:35万元与90余万元相比,是否属于显失公平?

 

8: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与协议中的甲方、丙方是什么关系?是否有利益输送、官商勾结?老百姓不懂法,难道司法所所长和派出所所长也不懂法?难道少数民族人的一条人命在磻溪镇司法所所长和派出所所长眼里就值35万元?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官商勾结、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签订霸王协议、35万元买断一条人命。

 

请上级有关部门能够调查落实,并对磻溪镇司法所所长陈国良、副所长林世振,派出所所长曾成龙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举报人:蓝向暖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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