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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家司法鉴定机构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鉴定费

时间:2019-8-7 13:27:52  作者:  来源:来源: 检察日报  浏览:147  评论:0
内容摘要: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国5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  据了解,在最高检、司法部的积极推动下,5月2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水平环境损...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国5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

  据了解,在最高检、司法部的积极推动下,5月2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后,司法部组织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目前共推荐包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等58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供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时选择委托。

  58家司法鉴定机构的详细信息,可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 gov.cn)“政务服务——司法鉴定”栏目或者直接登录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www.sfjdml.com)进行查询。

  记者了解到,8月2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签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在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机制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机制上达成协议。

  据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规定,最高检直接办理以及提办、交办、督办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工作,属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业务范围的,可以委托其承担,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予以承办。委托项目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等。鉴定费用的支付,采取不预先收取、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的方式进行。最高检应给予协助,确保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费得到支付。

  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机制,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根据需要可共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研讨活动,加强相关标准制定、能力验证活动等方面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学习机制,积极总结推广可复制的合作经验与成果。(记者 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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