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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民声

有法不依 任意乱为 湖南省花垣县林业局恣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时间:2019-2-24 13:42:54  作者:  来源:  浏览:671  评论:15
内容摘要:受害人石远明,男,苗族,出生于1977年1月20日,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新寨村2组村民,手机号:15825787127。2010年11月10日,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政府向受害人石远明颁发了合法有效的“林权证”。该“林权证”清楚有效地确认了受害人石远明对“高宝漏”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颁证时...

受害人石远明,男,苗族,出生于1977年120日,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新寨村2组村民,手机号:15825787127

2010年1110日,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政府向受害人石远明颁发了合法有效的“林权证”。该“林权证”清楚有效地确认了受害人石远明对“高宝漏”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颁证时作估(当时花垣县所有地块面积均未实地测量面积)面积为6.5东以石远辉责任山界沟为界,南以山路为界,西以龙金志退耕地土坎为界,北以石元文、石元标退耕地为界)。且该“高宝漏”地名唯一,四至界址并没有与其他地块出现交叉或重合情形。

2016年湘西飞机场建设征地过程中,负责现场处理林地纠纷的花垣县林业局调纠办主任石春伙同当时任新寨村党支部书记的石家秋等村委会成员,故意教唆新寨村2组村民石远荣、龙金志、石元章等人在拒绝出示任何书面权属凭证的情形下,强行测量了受害人石远明所属的“高宝漏”林地近二十亩。

案发后,受害人石远明多次到花垣镇人民政府、花垣县机场办、花垣县信访局、花垣县国土局、花垣县经管局、花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花垣县林业局等单位要求依法处理,均遭到推诿和拒绝。

2017年125日,在花垣县林业局调纠办主任石春、工作人员谢昌才等人的策划下,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石远明所属的“高宝漏”林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下,花垣县人民政府对石远荣、龙金志、石元章等人的“林地确权申请”予以“立案”。  

受害人石远明多次到花垣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花垣县林业局、花垣县信访局等部门申明自己对相关土地经营权属的合法性。2018年713日,在超出法定期限(最长3个月)的情况下,受害人石远明收到花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花政处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期间长达七个月之久)”。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第七十一条: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花垣县林业局调纠办主任石春、谢昌才等人在调查处理本案过程中,拒绝组织受害人石远明与石远荣、龙金志、石元章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理由,发表辩论意见及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花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花政处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受害人石远明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却予以否认。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因此,花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花政处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受害人石远明提交的“林权证”的法律效力予以否认实属枉法。在受害人石远明的“林权证”没有被撤销的情形下,花垣县人民政府以未经质证的《花垣县人民政府山权、林权所有证》及受害人石远明的“退耕还林公示面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违法行为。

综上,花垣县林业局调纠办主任石春、工作人员谢昌才等人有法不依,任意乱为,目无党纪国法。花垣县人民政府置“依法行政 执法为民”的行政要求于不顾,不负责任地做出与相关法规相悖的行政决定,恣意亵渎法律法规的神圣权威,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石远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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